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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崇环罚字〔2024〕0009号)

发布时间:2025-01-31 11:00:50 文章作者:澳客竞彩

  龙州县新银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4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做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常生产,现场有强烈的二氧化硫气味,隧道窑窑门敞开,隧道窑烘窑进砖口有大量烟气逸出,烘窑窑体顶部孔隙有烟气逸出,经操作烘窑进砖口的引风机电阀加大引风量,发现有更多烟气逸出,烟道有2台引风机正在引风至脱硫塔,但烟气未能完全收集至烟气治理设施。你企业存在未按要求严控收集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行为。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4年1月9日崇左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的生产情况及现场漏烟情况。

  2.2024年1月19日崇左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法定代表人陈明)1份及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的陈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确认现场隧道窑窑体有漏烟现象。

  3.2024年1月19日崇左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及被询问人陈春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确认现场隧道窑窑体有漏烟现象。

  4.2024年3月12日崇左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及被询问人陈金水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隧道窑窑体有裂缝,未做全面维修补漏。

  5.2024年4月1日崇左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管理人员陈春),证明你公司未对窑体做维修补漏。

  6.2024年4月18日崇左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陈金水),证明你公司的隧道窑窑体在2023年6月21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已损坏不具备生产条件,2023年9月才修复好窑体之后才具备生产条件。

  7.2024年1月25日崇左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表》,对你公司落实责令整改内容做复查,但你公司全厂停产停排,现场未能判断窑体是否已修复漏烟现象。

  8.2024年1月19日你企业来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H)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9.2024年1月19日你企业来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编号:90H001W),证明你公司应当按排污许可证要求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应通过隧道窑烟囱排放口有组织排放。

  10.2024年1月19日你企业来提供的《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广西电网公司电费通知单》(2023年6-8月、2023年10月-2024年1月),证明你公司2023年10月-2024年1月期间在正常生产。

  11.2024年1月19日崇左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的《2023年6月21日检查龙州县新银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窑体破裂、未生产照片》,证明你公司的隧道窑窑体在2023年6月21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已损坏,处于停产状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控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崇环罚告字〔2024〕001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于2024年11月25日通过微信送达的方式将该告知书送达你公司,你公司未在有效期内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崇环罚告字﹝2024﹞0011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及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桂环规范〔2023〕3号)的文件精神(自由裁量取值及计算过程见附件),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将罚款缴至指定账号(缴款流程如下:到崇左市生态环境局财务科领取缴款通知书--选择缴纳方式来进行缴款--缴纳罚款--持缴款凭证到崇左市生态环境局换取收据—办理备案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我局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崇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江州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江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控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零肆拾肆元整(¥22044元整),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A值:A=50%×共性裁量基准中违法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的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

  其他裁量因子2(违法事实:已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但未按规范管理,未完全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其他裁量因子3(项目建设地点:二类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或无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

  B值:B=(修正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子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之和/10)×40%

  主办: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崇左市行政审批局 管理维护:崇左市信息中心